2025年11月15日星期六

殺千刀。

也難怪原文書名Death by a Thousand Cuts,中文版要翻譯作《殺千刀︰中西視野下的凌遲處死》,這書不單是講解凌遲,更要理解這是一本「向西方人講解凌遲」的書。

作為一本介紹書,開首還是有趣的,因為書本講述了「凌遲」一字的由來、起源與歷史。

凌遲一詞最早見於《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本義為「丘陵之山勢漸緩」,引申其義至行罰上,即為「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欲其死之徐,所以就叫凌遲。

凌遲從遼國開始明確記載出現,宋代時作為一種閏刑(irregular punishments)使用,到南宋時期仍有不少人上書表明反對凌遲。可惜的是,在元代正式被列入條文後,漸漸成為一種正刑(regular penalties),更是再也廢除不掉,甚至越用越多。

(覺得卜正民用上punishments 與penalties 兩個詞語,很是準確)

中國傳統上對酷刑的接受程度與西方有很大不同,這源於兩地有著不同的司法方針:

肉体既不是中国传统刑罚关注的人身的唯一部分,也不是被抑制的对象,更不是中国朝廷主要关心的对象。刑罚起作用的并不只是人的肉体,而是通过肉体惩罚人的意志,换言之,不妨将中国的法律文化称之为“用意深远”。从最早的经典文本看,中国法律已清晰表明:惩罚的是犯罪意图,而不仅仅是罪行。过失的犯罪可以获得原谅,不能明确其故意犯罪的案子可以驳回。......尽管法律和刑罚不仅是肉体惩戒的技术,从理想的角度来说,它们是改变人心的手段,有益于端正百姓的品行。

惩罚的是犯罪意图,而不仅仅是罪行」這點非常有趣,只是不知道他所指的是甚麼「最早的經典」,更希望有相關的來源提供。


欧洲和中国的法律体系都要求供词,但它们使用不同的方式。欧洲大陆的地方官不允许完全通过严刑拷打取证(evidence)。从古希腊开始,欧洲司法公正就主要依据口头宣誓,在庭讯时必须不厌其烦地“自发”重复使供词具有合法性。相比之下,严刑拷打下写出的供认状在中国是可以承认其有效性的,招供所含的重要性比欧洲必须在法庭上重述才具合法价值要来得重。在所有的证据中,如果没有招供的证词,但有两位可信的目击证人的口头证词,那么欧洲的法官依然可以做出死刑的判决;如果无法得到供词,中国的地方官面临的寻找独立证据的压力要相对较小,他也没有丝毫要求认罪者当庭复述的压力。

也就是說,歐洲的司法對取詞的方式比較小心,需要通過宣誓,但相對地法官的判決權力就會較大;相對之下,中國的審判就需要經過多層的審核,而書中似乎沒提及的是,死刑的裁決好似是只有皇帝才能下令,而這種「殺生大權」也是皇權的核心組成之一。

这种不同并不意味他在审理过程中不必花心思,因为基于强迫的证词是一次缺乏根据的审判,最终它会在更高一级官员的手中曝露(所有的重案都会复查),而这位地方官也会自毁前程,在官场再无立足之地。确实,这一设置迫使认真谨慎的中国地方官在复查的过程中比欧洲的地方官要更加小心翼翼。

所以「官官相衛」才會成為中國司法的最大害蟲。

事實上,中國以「凌遲」作為最極致最嚴厲的刑罰,雖然也有「讓受罰者帶來純粹的受難與痛苦」的原因在內,但破壞身體的完整性,現實世界中人力可至的挫骨揚灰,使其死後乃至輪迴後無法安生,才是對傳統中國人最具震懾力的地方。

不過到了書本中後段,因為要開始破除不少歐洲固有認知對中國「中國是殘忍地域」的想像與優越感,所以就又要花上好些篇幅來描述《玉曆寶鈔》,也就是中國人傳統上那款「服從於儒家禮教思想的中國化佛教地獄」,這就算我沒特別看過,也總會在生活上接觸到相關概念(離不開「生前做過甚麼、死後就要在相關地府部門受刑,過十府之類......對,就是破地獄那套);所以作者形容中國特式的地獄為「可以對照現實中國政府與百姓的關係」「中國人對地獄的塑造,來自令人害怕的政府機構」,就沒甚麼特別好說的,就是你很清楚他的書寫對象本來就不是華人。

至於歐洲對中國酷刑的認知,自然有小說家的渲染(要寫作賺錢嘛),或是不少具影響力的人士(例如黑格爾)借這些描述寫成的著作,有意無意間把某種對東方、中國的想像刻畫得更深、更真。

有將實際上位於體制之外的刑罰視為正刑的誤會:例如不少初到中國傳教的傳教士吃了不少苦頭,就認定了某些中國式刑罰。明文規定的刑罰理應只有笞、杖、徒、流、死,而死刑又應該只有斬,絞,凌遲。但私刑自然是沒甚麼辦法的。

還有意外地,外國人遇見凌遲的時期,好巧不巧正遇上義和團作威作福的時代。自然也添上了不少「中國人野蠻殘忍」的形象。

書沒特別寫得好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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