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釋。

失望過後,冷靜下看,看看潑冷水的文章還是有好處的。

因主權移交而制定的《基本法》,其法源就是中國憲法,所以香港法院審理有關《基本法》的問題時必須考慮到中國憲法的條文與意義,亦即是中國憲法的影響力早已滲入每一部香港法律裡,因為所有香港法律的法源都是《基本法》。所以,香港的司法獨立又好法治又好,去到最終都必然是建築在中國憲法上。不過一般法院處理的問題不涉及憲法,所以一般人不察覺就是了。司法獨立只是行政法、刑法與民事訴訟上的獨立,只有問題一涉及憲法,尤其是與主權有關,這就不可能獨獨是香港法律體系的問題。
所以我們早就在網羅之中,只是從小就被洗腦說,香港人有高度自治云云,那終究只是「高度」。對喔,我都忘記了,香港的區旗一直都是紅色的。
《基本法》從中國憲法中延伸出來,這就是一國的前提,所以香港的任何政治行為都不能違反中國憲法,亦即是損害或否定中國主權,違反就會視為無效與不合法。如果中國憲法與《基本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能對《基本法》提出解釋,這個行為就自然地合法—符合中國與香港的法律規定。反過來說,說人大釋法損害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就會與上述的法律邏輯相矛盾,故此法院不會亦不可能接受這種說法。


你要說法治就得固本培元,在源流上說清楚法治的問題。中國憲法容不容許政治體建立健全、公平的法律體系?假如我們認同中國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律,為什麼作出解釋的不是最高法院?人民大會是一個政治機關,而人大常委只是這個機關的部分,為什麼這些人能夠代表國家解釋法律?他們有什麼資歷與資格,作判斷時是否中立和公正,又是如何保證?中國憲法的條文在大陸部分有沒有得到尊重、保護和實踐?沒有的話,人大常委會到底是如何保護中國憲法與國家法律的尊嚴?
也是有不少人看出這點,問題的癥結,在於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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