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很多人早就想到了,那就是同性伴侶之間「可保利益」的問題。
好吧,這問題在香港根本不成問題,所以我是在討論臺灣的事情。
簡單來說,「可保利益」就是保險中,投保人和受保人之間要有一個法律承認的利益關係,證明假如投保人一旦遇上甚麼事故,受保人同樣會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損失。假如沒有「可保利益」,這個保險就不會受理。
問題就在於,假設和上一次香港公務員的事例同理,我因為性取向而無法達至異性婚姻時,也就是特不到法律認可的「可保利益」,那我不就也因為性取向,而被間接剝削了愛侶遇上事故時應得的賠償嗎?
天啊,這根本就是一盤大生意啊!
天啊,這根本就是一盤大生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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