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我想到了有關亂倫這事。
中國傳統定義上的「亂倫」,其實只是指輩份關係會出現混亂的情況,近代主要所指責的,主要是「近親性交」。
個人的喜惡感受、所謂的道德和法律這三者,是完全獨立的。
有人說「道德是法律的最後底線」,我不同意這說法,一方面兩者本來性質不同,法律是維持一個社會有最底限度公平性的硬性規定和條文,道德應該是對個人行為的指標,當中是非強制的;另一方面,真的要為兩者加上一種關係,那我會認為,在大部分情況下,法律才是道德的最後底線。
比如說,在大部分國家中,蓄意謀殺都是一種很嚴重的罪行。為甚麼謀殺是一種罪行?因為這是一種侵害了別人生存權利的行為,而且無可挽救,而這點大概很多人都會知道,那為甚麼我們要為謀殺立法?就是因為我們要保護人類社會中力量微小的人,基於大自然「弱肉強食」的趨勢,如果沒有一種硬性規定,人類當中必然會有很多體弱的人被殺害,這就是法律的用途。
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對於「亂倫」一事,道德指責取代了法律的存在,是絕對不可被跨越的一條線。也就是說,從前的人是基於法律而不去近親性交的話,現代社會更多是由於懼怕來自社會上的道德指責而不近親性交。法律很少會出現變化,最多是法官對同一法律有了不同的解釋和補充,也就是說出現變化的是社會對於「近親性交」的觀感不同了。
之前曾經在某地方路過討論到孌童的事(本來只是對少年(甚至更幼年的)情慾的探討,結果好像被我扭到去有關孌童問題XD),有提及到在各種不同性偏好之中,孌童是最不可以接受的,對歐洲(尤其是北歐,看電影《Jagten》就知道)來說,更是一種「在公開網絡上不能討論」的話題,屬於「絕不能觸碰的底線」。
我還很記得當時的我很憤慨,為甚麼只有孌童是對社會有害,且是一種不能接受的存在?最令我生氣的是那句:「但凡世界上的 少數或多或少都會被殘忍的對待,這是天生的不公,但我們只能選擇承受」,這是時光倒退三千年、亞里斯多德講述奴隸的言論的朋友,幹你媽的。
我覺得,從現代的角度來看,亂倫罪最大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
先不說自己的憤慨部份,我同意孌童和近親性交很容易會出現兒童受害者,他們無力反抗而影響深遠,所以當年奧地利的那件案件最令人著眼的地方不是近親性交,而在於對兒童長年的迷姦、綁票、非法禁錮。
那麼如果亂倫的雙方是心智成熟的成人呢?社會上的人們有沒有想過,一些事情不被允許的原因?因為會亂所以就不可以,這樣的解釋可以嗎?因為一句「噁心」就不被允許存在,這合理嗎?凡事用道德來進行判斷,這樣會公平嗎?甚至,那些人們有沒有想過,為甚麼這種事情是被視作「不道德」的?當然,我不同意近親性交的人生育後代,因為這會有高機率生出有缺憾的下一代,因為這算是違反了「不傷害他人」這點。可是這樣會不會是優生學的想法?
其實還想講一下,近親性交某個程度上來說,近親性交算是生物的本能,因為這就是一種繁殖。這不是佛洛伊德的講法,我是根據各地的神話故事瞎想的。從中國神話到日本神話,還有希臘神話,裡面都有近親性交的情況出現。「倫理」一字來本就是後來不少哲人及道德教育家為了令社會發展得更健全,而用上長時間教育而成的社會制度。
所以在不少神話故事中同性戀、近親、人獸交的故事,是人類被規範化前最貼近原始生物本能的的想像和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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