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記。
韓國沉船事件,又太多部份可以說。
有時道德標準與法律準標相同,但在更多的時候兩者之間有一大段距離。如果道德就是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那麼為何要有法律?
如果犧牲就為人所頌讚,自私必然備受責罵,那麼政府一開始就規定,遇事不佢犧牲者需受罰,那就很好啊?
自然是因為道德之最高標準,並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得到。既然自己都未必做得到,又何苦大放闕詞?何苦要站在道德的站地?
與其相信孟子這種儒撚盲目地洗腦說人性本善,我更相信告子荀子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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