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正義:一場思辦之旅。四。

在書本的最後,作者也討論到有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
「一如阿里士多德所言,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
作者的意思,並非「推動同性婚姻,等同推祟獎勵同性戀」,正如我們為傷殘人士爭取權益,並非鼓勵人民傷殘,而是要「找出婚姻之目的,以及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以看清到底我們所推祟的美德到底是甚麼。



好了,首先的問題是,結婚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嗎?為甚麼我們非得要得到政府的許可?如果我們廢除了婚姻必須要有政府承認,那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嗎?

書中提及到,美國的評論名人金斯利 Michael Kinsley贊成這種做法,「讓人民隨意結婚,不用政府認可和干涉」,用民事結合(civil union)取代政府認可的所有婚姻,「只要有同居關係法,大家同住一起養兒育女的財務、保險、撫養、承繼等種種問題都可以得到法律解決。」這種做法看起來十分自由,也完全合乎「自由至上主義」的主張,既然婚姻是屬於個人的事,只要你情我願,一夫一妻、一夫一夫、一夫多妻,甚至多夫多妻,都理應沒有問題。

作者提出這點的用意,是在於提醒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單是以個人自由與人權,來申明同性婚姻的道德性,是不足以說服其他人的。

不過,作者還是提出了美國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Margaret Marshall ,於2003年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判例所寫的意見書。
許多人在宗教、道德、倫理都有根深柢固的信念,認為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且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另有許多人在宗教、道德、倫理上持有同樣強烈的信念,認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同性戀者應該得到與其異性戀鄰居同等的待遇。兩者都無法回答本庭問題。「本庭的義務是界定人人應享的自由權,而非將自己的道德準則化為號令。」
麻州最高法院首先強調了「個人選擇」的重要。當然,如果「個人選擇」就是無上準則,法庭根本就沒有肯定婚姻的需要。上面已經提及過,單是以個人自由與人權,來申明同性婚姻的道德性,並不足夠,也就是說,婚姻除了當事人之外,還需要社群的認同。所以,「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真正的重點不在於自由選擇,而在於同性伴侶配不配得到社群的名份和認可在於他們是否有實現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之目的。」

Margaret Marshall指出,婚姻的目的並非在於生兒育女,而在於一對一的永久承諾,不論你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同性戀的關係與異性戀一樣值得被尊重,「等於是在給一種刻板印象做官方背書,一種有破壞性的刻板印象,說同性戀關係本身說不穩定,比不上異性戀,所以不值得尊重。」

作者其實沒有對這個問題作出真正的解答,而是帶領我們思考:到底婚姻的目的為何?婚姻所推崇的是甚麼美德?

我想,每個人在心中的答案都會有所不同,也只能說,這個問題,最起碼對目前的香港來說,是無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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