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法,即是組詞成句的規律。,雖然訓詁學的核心,是詞義的考據。但詞不離句,句子的語法結構會對詞產生制約作用。而詞一旦進入語法之中,就會和其他詞互相影響,所以我們不能孤立地解釋詞義,而要考慮到該詞在句子中語法地位。
中國古代的訓詁學家意識到,但並沒有發展出語法學,加上古漢語中單音節詞很多,詞義通常都會比較籠統,而且會有多個義位,所以難以分辨出詞的屬性。例如在先秦時代,「是」是英語"that"的意思,而非現在的判斷詞"Yes"。
古代的訓詁學家意識到,注意到語法分析對詞義的影響。
語法和詞義雖然是兩回事,但兩者會互相影響。這是因為上古漢語多是單音節詞,所以它們的詞義可以有很多變化,就連詞性都可以不同。而詞性是可以改變詞的義。而據語法訓詁,就是一種借助語法分析來解釋詞義的訓詁方法,同時亦可以作為詞義解釋的旁證,例如:
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左傳.隱公元年》「寵弟」一般照字面解釋,是寵愛弟弟的意思,可是那個「寵」字是用在公叔段上的,而鄭莊公理應十分憎恨公叔段,所以不會「寵愛」其弟。其實是,在先秦時代,「寵」字還有顯赫、聲勢浩大之意。也就是說,「寵」不是「寵愛」這種動詞,而是「顯赫的弟弟」這樣的形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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