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可侵犯的尊嚴。

「一位德國律師對罪行的13個提問」

嗯......「iPad很好用」也是一種罪行的提問嗎?

這本(相比之前我看過的)有點薄的書,其實就是一位德國律師(他出身貴族,看他的姓名就知道:Ferdinand von Schirach,中間有von這個字)對於位法律/憲法面對的現實問題的思考散文集,並附屬數片雜記諸如「我的爺爺」、「iPad介紹文」、「我的中學出了一位會性侵學生的神父」等等。

當然,書本的重點還是在講述現實情況與法理之間的角力。

今天的社會,很常都對會對「無罪推定」視而不見,並提及傳媒這個「第四權」令訴訟過程成為了懲罰。這點在臺灣很常見,甚至乎會影響到判決。「第四權」的存在,本來是用作監督政府,現在卻成為了影響司法公正,甚至已經在下達判決前,先對當事人作出懲罰。

另一篇的主題是「保安式監禁」,即是德國版的預防性拘留。在這一篇,作者討論到「保安式監禁」違背了「人之尊嚴不可侵犯」這條原則,也違反了「無罪推定」這個我們法律的重要前設,更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一條刑法要在頒布之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法律不可以「秋後算帳」)這原則。即使我們清楚知道這個人有重犯機會不大,但只要有1%的人選擇重犯,對社會造成危害,社會就不得不犧牲其他99%不會重犯的人。



《正義》在一開首就提出一個很有名的「電車難題」,而這本《可侵犯的尊嚴》提出,人的性命並不是一種可以用來量化的事物,「人不是物品,沒有人能比另一個人更有價值。這一點在人數多時也同樣適用。」也就是這本書最想說,雖然德國基本法第一句說「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可是尊嚴很容易就會因為這些考量而被侵犯。

問題就在於,即使我們不可能放棄現實情況的考量,可是卻不可以因為這種考量,而放棄「人之尊嚴不可侵犯」這點主張。所以「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案」中,那三個生還者仍然要依法判刑,只是最終可因情況特殊而特赦他們。

「我們往往不得不樹立我們自己也達不到的標準,訂定我們也無法遵行的規則......我們無須指出捨棄這些基本原則所意味的可怕危險」就是全書重點。



可惜的是,或許是我們國家之間的文化差異太大,當亞洲大部分地區還在追求司法程序正義這種基本事時,歐洲(德國)已經對於刑求的存在產生不同的討論。令我感到慚愧的是,書中那個案例,當事人只不過是對犯人作出一些「會令他痛苦的恐嚇」;在亞洲地區,對嫌疑犯用刑卻是一種眾所周知,卻不明言,更不覺得有甚麼問題(除非當事人是無辜的)的事。

作書所說的一切都很美好,只是我們的距離有點遠。

說起來,在書中的某一篇章,作者提及到他小時候和其他家族一同上課的事,甚麼施佩爾家族、里賓特洛普家族、呂尼克家族、維茨勒本家族,可見在德國這個表面上看來很民主先進自由開放的國家,骨子裡其實有著濃厚的階級的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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