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7日星期五

勝訴。


判詞直指,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觀念並非相關考慮因素,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理由而拒絕小眾人士的申索有損基本人權。 
再者,本案中也不存在行政困難的情況,因申請人可出示其結婚證書作證據,終審法院裁定局方未能證明有充份理據支持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在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資格方面存在的差別待遇。
久違的好消息。

特別是,當你知道很多社會上反同的人都會有不同程度的憤怒時,更覺心中暢快。來吧,對,就是為了同性婚姻開大門,對,就是鼓吹同性戀。



好,認真點討論,「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觀念並非相關考慮因素,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理由而拒絕小眾人士的申索有損基本人權」這句很有意思,也就是說,人權的釐定本來就沒你們賤民的事,而是「我們這些智者們決定好了,再給你們過過目」。

再認真點,就是說,似乎在法律的觀點上,「大多數人的共識」本來就不等同正確的、合乎人權的,如此一來,就算那些反同者們再強調「社會主流都不認同同性婚姻」,都被這句大絕給解決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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