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思儒和洪曉慧,同樣都是殺人案,為何曾思儒要接受處決,洪曉慧卻可以假釋出獄?
所以,我們應該怎樣決定對犯人刑罰的輕重?我們應該用甚麼作為判決的根據?
在第一部份,書本先要探討的是「刑罰的極限性」,或者再簡單點說,是死刑與否的影響。書中提出了各種不同的例子,從不同的角度去探討死刑的不足之處。
李奧波德與勒伯案 (Leopold and Loeb) 中,犯案動機純粹是樂趣使然,勒伯在監獄中不久便被殺害,李奧波德卻在獄中很多年後,突然對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正如書中提及到,我們不可以因為一個人一時的犯罪,而完全剝奪他從新進入社會的可能。
可能角色有點欠客觀,書中的陳莎莉和柯波帝,都是個冷血的支持死刑者,除了沒有親自下手外,他們感覺上就和一些不知悔改的殺人犯沒有分別。
在第一部的最後,作者提及《為愛朗讀》的故事。
主角韓娜因為戰爭犯罪而受審。韓娜被判刑,其實就是在 李奧波德與勒伯案 中,丹諾(Clarence Darrow)為他們所作的其中一句辯詞那樣,只是「一種在無知的黑暗中做出的司法祭祀」,而韓娜本人亦不認為自己有錯,她只是覺得自己在執行任務,認罪只是因為她寧願承認自己就是主謀,都不願被發現她其實是一個文盲。
最後韓娜死了,是為了自己的罪行而死,但這次審判她的不是甚麼法庭,而是她自己。我覺得,這算是很恰如其分的懲罰:願意為自己的罪行悔過,對當年的受害者亦作出了賠償。
可是就目前我所看到的內容,《殺戮的艱難》有說過死刑的功能,但還未能為我解釋一個問題,那就是,到底刑罰的目的是甚麼?
是為了懲罰犯罪的人?為了警惕準備犯罪的人?如果是這樣的話,死刑對我們普通人又有甚麼關係?如果是為了減少重罪,那為甚麼有死刑的國家仍然有人會選擇殺人?如果說死刑沒有恐嚇作用,我們又不能否定新加坡在對付販毒的成效。也就是說,死刑已經不能令罪行卻步,我們應該要找一個比死刑更甚的懲罰。
比簡單死刑更甚的刑罰,中國數千年來都有不同花樣。例如朱元璋對貪污的官員所下的懲罰,是令人聽聽都覺得殘忍的。但朱元璋反貪的卻總是不能根絕貪污。另一方面,一旦到了形而上的範疇,這就已經不是法律可以解決的問題。
所以,犯罪本來就是不可被消滅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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