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6日星期日

死刑。

IQ 69的運毒死刑犯:新加坡不容動搖的「死刑即正義」?

2009年,一名21歲的馬來西亞印度裔男子納根(Nagaenthran K Dharmalingam)在入境新加坡時,被發現身上藏有42.72克的海洛因,最終被判死刑。根據診斷,納根不僅被認定智商為IQ 69(低於常人85至115的平均智商),同時也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這些診斷狀況意味著這會影響、左右納根當下的判斷,即他或許不清楚自己「正在運毒」,也不一定了解運毒將會為他招致什麼「嚴重後果」。

換個說法就是:「死刑即正義」就是如此絕對嗎?其實把這次事件的主角置換一下:如果事主不是一位21歲卻智力有缺陷的人,而是一位11歲的小學生呢?

當然,這篇報導能夠成為一篇專題文章,某方面而言也算是代表了有立場w


當中,背後的詰問或許也在於:假設在不可能錯判的情況下,運毒的納根就是罪不可赦,那麼新加坡整體社會——從政府到民間——究竟如何理解「死刑」?

死刑存廢問題大概對某些領域的人而言已是個被討論無數次的爛題目,但我偶爾會想:發生甚麼事會令香港人再次討論起死刑的存廢問題呢?

偷偷說一句:我發現這個問題可以看出對方思考的維度XD,雖然不見得我有甚麼角度或深度可言,但曾經遇上一個答案「贊成~好簡單:以眼還眼囉」令我內心無數個反白眼XD

不管怎樣,每次這類具爭議性的題材總是十分有趣。


▌網友A:「正義,就是絞死運毒者。」

韓俐穎指出雙方會出現這樣的落差在於新加坡法律採用了更高的標準,即:納根不僅要證明自己有智能和社會心裡障礙,還必須證明這些障礙會影響其推理能力和生活功能,「納根有可能還是會帶毒品,但他不一定了解後果,就像小孩子做決定,有時是會衝動做出選擇的。我們的看法是,聯合國已說明不能對嚴重社會心理和智能障礙者執行死刑,所以新加坡法律和死刑制度並不符合人權國際標準。」

事實上,新加坡在2012年修訂《濫用毒品法》,針對「唯一死刑」進行調整,指出犯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例如當運毒者不涉及其他犯罪行為、或是精神狀況有問題等。然而,納根的案例此次卻不被採納豁免。

首先是「法律本身」的角度問題:事主可能在未得到平等、正當的程序對待的情況下,就被錄取對他自己不利的口供;明明智力有缺陷卻仍被當作一般人處理,落下了死刑判決,這原則上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即使新加坡有在2012年修訂相關法例,「犯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例如當運毒者不涉及其他犯罪行為、或是精神狀況有問題等」,然而這次新加坡當局卻只要求事主提供更多證明,說明在某些國家之中,法律條文有可能不符合國際標準,甚至本身有一些彈性的處理空間,去完滿法律條文本身的完美性。


▌網友B:「IQ69 還能獨自去新加坡... Wow!」

回到根本問題,韓俐穎認為新加坡司法制度著重於處罰,並沒有考慮社會經濟、環境和生活等如何影響一個人的選擇。因此,對於一些家境貧苦的少數族群而言,他們往往在死刑犯人數裡佔據高比例。不過她強調,這不代表個人因為家境貧窮或患有精神障礙就不需要負上責任,而是一個更加公平公正的社會,應該要將這些人的生命經歷等複雜因素綜合納入考量,並且思考如何解決這一些因素,而非一味地想利用死刑達到威嚇作用。

這個則是從犯人本身的角度去作考慮了(笑)。

並沒有考慮社會經濟、環境和生活等如何影響一個人的選擇」,就是說量刑時最好說是充分考慮當事人本身的情況,極端例子就好比,如果他是被迫運毒,如果不運全家人都會被債主毒殺呢?沒那麼極端的情況就是,如果他從小就受到不正常教育長大,而無法作出適當的判斷呢?而這情況於新加坡就更加無力,因為「新加坡並沒有為所有的死刑犯進行常規性的心理和智能評估」。

心理和智能的評估有其客觀標準,不能以「他看起來就能獨立自理啊?那不就是有思考能力嗎?」這種主觀又不專業的評價去作出定論。

啊很多藍屍每日都看似正常生活啊?但他們大部分都是智力有障礙,所以嘛,這說明有自理能力不代表智力正常。

而且這樣判定案情,除了沒考慮過事主本身的情況之外,其實還隱含一種指控:法律只能把那些最無辜的人抓起來,然後死刑了事;大家都知道在背後操控著一切的,卻依然快樂地生活著。好了,事主本人運毒是事實,那他的協力者呢?提供毒品的人呢?收貨人、中間人、以至整個集團呢?


▌網友C:「人權支持者,把你們的同情心用在別的地方吧!」

站在新加坡政府的立場,販毒和運毒人士之所以罪不可赦,是因為這一些毒品會危害無數家庭。......新加坡內政部也以此作為政績,認為嚴刑峻法讓新加坡成為全球最安全的國家之一,除了相對沒有嚴重的犯罪,兇殺案或與毒品相關的犯罪也相對較少,而這也普遍得到新加坡民意支持。

.....簡單來說,這就是很典型某國的那種「為了國家,殺一儆百是最好的選擇」式意見。我只是覺得,通常抱著這類意見的人,都會簡單地接受「為了大局著想,可以犧牲XXX」這種看似有選擇、卻實際上根本被操控了選擇的人。

又再退十步來說,如果嚴刑崚法就可以保護國家,那為甚麼不乾脆把所有你們認定為「罪不可赦」的行為,都一一死刑了事?(ok這裡我有點激動了XDD)

回到主題本身,固然對於這事件的爭議之中,確實是帶著同情心理,但問題卻不在於「因為我們同情,所以才希望這次能特赦」(那特赦就可以了事,沒甚麼討論空間),而是針對死刑本身是否合理的問題。

如果毒品相關的法例是出於「少數的毒品就能危害無數家庭」這種因小失大的原則,因著我個人喜好,不太喜歡這種將人命量化的做法;另外又覺得「一條漏網之魚就能帶來更多破壞」這種「將所有責任歸因於源頭」的做法不是很合理。


不過,該如何理解民意支持度,韓俐穎提出不同觀點,「學者的民調發現新加坡人在死刑議題上可以獲得的訊息量不足,所以儘管人們普遍支持死刑,但如果再進一步追問的話,他們也不一定清楚間中細節。」她引用學者說法,表示一旦人們對於死刑以及執行細節有更多了解,支持死刑的看法就會有所鬆動,「這也跟新聞不自由有關,在新加坡相對看不到(與政府不同的)其他觀點,所以我們也才要做更多的活動,像是講述死刑犯的故事等等,提高大家對死刑的認識。」

而且這裡也說明,根本新加坡的大眾都不曾(或不能)好好思考過,到底「死刑」是甚麼,具體來說會有甚麼事情發生、死刑的目的是甚麼?死刑是為了懲罰?阻嚇?教化?消滅罪惡?這一切抽象的問題,大概沒多少新加坡,或是香港人有想過。

「死刑」二字讀來輕鬆,卻是實在地奪走某一個的的生命,是一種不能回頭的決定。即使假設司法程序不會有錯好了,判處某人死刑,實際上也是剝奪一位人類最大的存在價值:我覺得人類的存在價值不是生命本身,而在其無限的可能性。


其實整篇看完,顯然主題有相當明顯的側重XD,不過我也是借啲二,再次發表一下自己對於死刑的感想而已。

4 則留言:

  1. 法理應該有可推演性,而每一個案件可以視作法理的執行同時又是法理的練習。這樣的練習,最終會令民眾理解並支持一套法理,而這未必方便政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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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理應該有可推演性」這個可以解說一下嗎?

    我能理解對於某套法理系統的說辭和解釋權,於今天的較重法律的社會而言相當於把握了一定的權威性,不過就我自己的立場而言,我們本身有去了解和明白的責任,自然就不希望所有解釋權都緊握在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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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是我自己想出來的詞(或者是在哪裡看過然後記下來了),意思是人們只要知道每一種罪行的判決原則,和原則之間的權重,就能推測出一單案件的判決。這種可以預測的特性,我稱之為「可推演性」。

    如果立法者致力保持法律這種特性,普及判決的原則就變得簡單(不會出現於朝令夕改),而當人們在一套法理上得到共識後,政權想操縱法律的成本就會大增,因為人們將更容易發現新的法例有違法理。而這個共識是怎樣得出來的?它萌芽於在一次又一次判決之中,茂盛於一場又一場上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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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這就似乎涉及到那個法律系統用的是英美法還是歐陸法,例如英美法,以我的理解就是會以一個比較通用的原則,配以過往的案例作為考量,似乎有點類近於你口中「判決原則」和「在一套法理上得到共識」,但這套共識卻限於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而非普羅大眾,於是反過來產生了一種「權力被限制於有法例釋義能力的人的手中」這種反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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